第三條
軍人傷亡應予撫卹者,由國防部發給撫卹令及撫卹金。
撫卹金發給規定如左:
一、死亡者:發給死亡撫卹金,以其遺族為受益人。
二、傷殘者:發給傷殘撫卹金,以其本人為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