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服役滿二十年人員死亡後,遺族為父母、配偶、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之子女者,得於撫卹前,依其志願,放棄支領年撫金,改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之規定,支領退休俸之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