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
傷劇殞命之撫卹如左:
一、作戰受傷在一年內因傷發殞命者,照陣亡例給卹,逾一年因傷發殞命者,照因公殞命例給卹。
二、因公受傷在一年內因傷發殞命者,照因公殞命例給卹,逾一年因傷發殞命者,照積勞病故例戰時給卹十年,平時給卹九年。
一、作戰受傷在一年內因傷發殞命者,照陣亡例給卹,逾一年因傷發殞命者,照因公殞命例給卹。
二、因公受傷在一年內因傷發殞命者,照因公殞命例給卹,逾一年因傷發殞命者,照積勞病故例戰時給卹十年,平時給卹九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