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因公殞命。
一、因公遭遇各種災害危險,因而殞命者。
二、因公失蹤經原機關部隊冊報有案,逾一年尚無消息者。
三、在非作戰區域,因公激於正義而憂憤自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