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受領卹金之遺族,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
二、妻子女,但妻以未再婚,女以未出嫁者為限。
三、父母及妻子女俱無者,給其祖父母及孫。
四、祖父母及孫俱無者,給其未成年之胞弟妹,但妹以未出嫁者為限。
一、父母。
二、妻子女,但妻以未再婚,女以未出嫁者為限。
三、父母及妻子女俱無者,給其祖父母及孫。
四、祖父母及孫俱無者,給其未成年之胞弟妹,但妹以未出嫁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