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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隊組織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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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隊組織通則
其他名稱
:內政部消防及災害防救署港務消防及災害防救隊組織通則、內政部消防及災害防救署各港務消防及災害防救隊組織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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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隊組織通則
版本:民國 90 年 10 月 25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90 年 10 月 25 日 制定
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隊組織通則
第七條
第四條至第六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除警察官外,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