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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
單一條文
第五十六條
住宅法
住宅法
版本:民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
民國 110 年 05 月 18 日 修正
民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全文修正
住宅法
第七章 罰則
第五十六條
違反第五十四條規定經依第五十五條規定處理,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行為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