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歷程查詢
關於我們
住宅法
單一條文
第五十五條
住宅法
住宅法
版本:民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
民國 110 年 05 月 18 日 修正
民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全文修正
住宅法
第六章 居住權利平等
第五十五條
有前條規定之情事,住宅使用人得於事件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前項之申訴,應邀集比率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之社會或經濟弱勢代表、社會福利學者等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