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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
單一條文
第五十二條
住宅法
住宅法
版本:民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
民國 110 年 05 月 18 日 修正
民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制定
住宅法
第五章 住宅市場
第五十二條
主管機關為提升租屋市場健全發展,應研擬住宅租賃發展政策,針對租賃相關制度、專業服務及第四條經濟或社會弱勢租賃協助,研擬短、中長期計畫。並就租屋市場資訊、媒合服務、專業管理協助及糾紛諮詢等提供相關服務。
前項服務得由租屋服務事業辦理,其認定及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