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為使全體國民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需要,中央主管機關應衡酌未來環境發展、住宅市場供需狀況、住宅發展課題等,研擬住宅政策,報行政院核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中央住宅政策,衡酌地方發展需要,擬訂住宅施政目標,並據以研擬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據住宅政策、衡酌社會經濟發展、國土空間規劃、區域發展、產業、人口、住宅供需、中央及地方財政狀況,並參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住宅計畫執行情形,擬訂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報行政院核定。
主管機關為推動住宅計畫,得結合土地開發、都市更新、融資貸款、住宅補貼或其他策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