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條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提升租屋市場健全發展,應研擬住宅租賃發展政策,針對租賃相關制度及專業服務,研擬短、中長期計畫。並就租屋市場資訊、媒合服務、專業管理協助及糾紛諮詢等提供相關服務。
前項服務之提供得以自行或輔導、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台方式辦理。
第二項輔導、獎勵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服務之提供得以自行或輔導、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台方式辦理。
第二項輔導、獎勵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