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條
為引導住宅市場健全發展,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蒐集、分析住宅供給、需求、用地、金融、市場、交易價格及其他相關資訊,並定期公布住宅與不動產統計數據及指數等資訊。
前項住宅資訊之蒐集,各級政府機關、金融、住宅投資、生產、交易及使用等相關產業公會及團體,應配合提供相關統計資訊。
資料蒐集、運用及發布,應遵守相關法令之規定。
非營利組織、學術機構提供非營利性之住宅相關資訊服務,政府得予獎勵。
住宅相關資訊之蒐集、管理及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住宅資訊之蒐集,各級政府機關、金融、住宅投資、生產、交易及使用等相關產業公會及團體,應配合提供相關統計資訊。
資料蒐集、運用及發布,應遵守相關法令之規定。
非營利組織、學術機構提供非營利性之住宅相關資訊服務,政府得予獎勵。
住宅相關資訊之蒐集、管理及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