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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
單一條文
第三十四條
住宅法
住宅法
版本:民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
民國 110 年 05 月 18 日 修正
民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制定
住宅法
第三章 社會住宅
第三十四條
為提升居住品質,中央主管機關應衡酌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公共安全及衛生、居住需求等,訂定基本居住水準,作為住宅政策規劃及住宅補貼之依據。
前項基本居住水準,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進行檢視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