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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基本法
單一條文
第二十八條
社會福利基本法
其他名稱
:社會福利法、社福法
社會福利基本法
版本:民國 112 年 05 月 05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05 月 05 日 制定
社會福利基本法
第二十八條
社會福利提供者應依服務對象之個別差異,主動告知社會福利相關資訊,並提供適切之協助,積極保障其權利。
各級政府應致力於社會福利申請之可及性,並提供服務流程之無障礙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