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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基本法
單一條文
第二十條
社會福利基本法
其他名稱
:社會福利法、社福法
社會福利基本法
版本:民國 112 年 05 月 05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05 月 05 日 制定
社會福利基本法
第二十條
各級政府應考量各地區需求人口屬性與數量、社會經濟條件、地理環境因素及資源配置情形,充實社會福利專業人力。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得依各社會福利之需要,建立其專業人員之資格、認證、登錄、訓練及督導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