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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基本法
單一條文
第十八條
社會福利基本法
其他名稱
:社會福利法、社福法
社會福利基本法
版本:民國 112 年 05 月 05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05 月 05 日 制定
社會福利基本法
第十八條
各級政府對於社會福利支出之負擔,依各該法律之規定。
中央政府對於重大社會福利政策,得衡酌直轄市、縣(市)人口分布、財政能力及其他情形,酌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