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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基本法
單一條文
第十七條
社會福利基本法
其他名稱
:社會福利法、社福法
社會福利基本法
版本:民國 112 年 05 月 05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05 月 05 日 制定
社會福利基本法
第十七條
各級政府應以首長或其指定之人為召集人,邀集社會福利相關學者、專家、民間機構、團體代表、原住民族代表及服務使用者代表,定期召開會議,協調、諮詢、審議及規劃推動社會福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