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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基本法
單一條文
第十條
社會福利基本法
其他名稱
:社會福利法、社福法
社會福利基本法
版本:民國 112 年 05 月 05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05 月 05 日 制定
社會福利基本法
第十條
國民就業,應提供就業服務、職業訓練、職業安全衛生及勞動權益保障,促進勞資協調合作及勞雇關係和諧,策進人力資源之有效運用及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