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足跡
關於我們
海岸巡防法
單一條文
第十六條
海岸巡防法
其他名稱
:海岸暨海域保安法、海巡法
海岸巡防法
版本: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全文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全文修正
海岸巡防法
第十六條
海巡機關為執行職務,得設置專線電話受理民眾報案。
無故撥打專線電話經勸阻不聽或故意謊報案件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