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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單一條文
第二十五條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版本: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
民國 86 年 12 月 30 日 制定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二十五條
本法所定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