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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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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版本: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
民國 86 年 12 月 30 日 制定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二十三條
未經路線劃定許可,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從事海底電纜或管道之舖設、維護或變更者,處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並得禁止使用或令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