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歷程查詢
關於我們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單一條文
第六條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版本: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
民國 86 年 12 月 30 日 制定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六條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生物資源或非生物資源之探勘、開發、養護、管理,應依中華民國法令之規定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