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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
單一條文
第四十三條
國土計畫法
其他名稱
:國土綜合發展計畫法、國土環境法、國土管理法、國土規畫法、國土環境基本法、國土法
國土計畫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
民國 109 年 04 月 17 日 修正
民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制定
國土計畫法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政府應整合現有國土資源相關研究機構,推動國土規劃研究;必要時,得經整合後指定國家級國土規劃研究專責之法人或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