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歷程查詢
關於我們
國土計畫法
單一條文
第四十一條
國土計畫法
其他名稱
:國土綜合發展計畫法、國土環境法、國土管理法、國土規畫法、國土環境基本法、國土法
國土計畫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
民國 109 年 04 月 17 日 修正
民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制定
國土計畫法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海域管轄範圍,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劃定。
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海域內違反本法之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由海岸巡防機關協助提供載具及安全戒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