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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
單一條文
第四十條
國土計畫法
其他名稱
:國土綜合發展計畫法、國土環境法、國土管理法、國土規畫法、國土環境基本法、國土法
國土計畫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
民國 109 年 04 月 17 日 修正
民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制定
國土計畫法
第六章 罰則
第四十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土地違規使用應加強稽查,並由依第三十八條規定所處罰鍰中提撥一定比率,供民眾檢舉獎勵使用。
前項檢舉土地違規使用獎勵之對象、基準、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