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歷程查詢
關於我們
國土計畫法
單一條文
第三十三條
國土計畫法
其他名稱
:國土綜合發展計畫法、國土環境法、國土管理法、國土規畫法、國土環境基本法、國土法
國土計畫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
民國 109 年 04 月 17 日 修正
民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制定
國土計畫法
第四章 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及土地使用管制
第三十三條
政府為國土保安及生態保育之緊急需要,有取得土地、建築物或設施之必要者,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價購、徵收或辦理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