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條
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醫事人員為避免被害人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
違反第四十二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