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條
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應辦理社工人員及保育人員防治家庭暴力之在職教育。
警政主管機關應辦理警察人員防治家庭暴力之在職教育。
司法院及法務部應辦理相關司法人員防治家庭暴力之在職教育。
衛生主管機關應辦理或督促相關醫療團體辦理醫護人員防治家庭暴力之在職教育。
教育主管機關應辦理學校之輔導人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防治家庭暴力之在職教育及學校教育。
警政主管機關應辦理警察人員防治家庭暴力之在職教育。
司法院及法務部應辦理相關司法人員防治家庭暴力之在職教育。
衛生主管機關應辦理或督促相關醫療團體辦理醫護人員防治家庭暴力之在職教育。
教育主管機關應辦理學校之輔導人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防治家庭暴力之在職教育及學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