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被告違反檢察官或法院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所附之條件者,檢察官或法院得命撤銷原處分,另為適當之處分;如有繳納保證金者,並得沒入其保證金。
前項情形,偵查中檢察官得聲請法院羈押之;審判中法院得命羈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