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保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