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有關機關首長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
為執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災害防救政策,推動重大災害防救任務與措施,行政院設災害防救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院長兼任,並配置專職人員,分組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為提供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加速災害防救科技研發與落實,強化災害防救政策與措施,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設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並得設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為執行災害防救業務,內政部應設置消防及災害防救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