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條
依本法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之民間志願組織,其立案與工作許可,應經內政部之認證;其認證辦法,由內政部定之。認證相關所需之課程、訓練經費,得由內政部編列預算補助之。
第一項經認證之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政府應為其投保救災意外險,並得協助提供救災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