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
一、災害防救計畫之訂定、經費編列、執行與檢討。
二、災害防救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
三、災害防救科技研究成果之應用。
四、治山、防洪及其他國土保全。
五、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物及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檢查、補強、維護及都市災害防救機能之改善。
六、災害防救上必要之氣象、地質、水文及其他相關資料之觀測、蒐集、分析及建置。
七、以科學方法進行災害潛勢、危險度及境況模擬之調查分析,並適時公布其結果。
八、地方政府及公共事業災害防救相互支援協定之訂定。
九、社區災害防救團體、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成立及其活動之促進、輔導、協助及獎勵。
十、災害保險之推動。
十一、有關弱勢族群之災害防救援助必要事項。
十二、災害防救資訊網路之建立、交流與國際合作。
十三、其他災害防救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