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立即報告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召集人得視災害之規模、性質,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並指定指揮官。
前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機、程序及編組,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