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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單一條文
第五十三條之一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其他名稱
:雛妓防治法、雛妓防治條例、防制對兒童少年為性交易條例、兒童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青少年交易防制條例、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版本: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 修正
民國 112 年 01 月 10 日 修正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之一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日修正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施行前,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或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於修正施行後裁罰者,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