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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單一條文
第五十三條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其他名稱
:雛妓防治法、雛妓防治條例、防制對兒童少年為性交易條例、兒童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青少年交易防制條例、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版本: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 修正
民國 112 年 01 月 10 日 修正
民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修正
民國 106 年 11 月 07 日 修正
民國 104 年 01 月 23 日 全文修正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第三十九條第三項及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輔導教育之對象、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