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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單一條文
第四十七條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其他名稱
:雛妓防治法、雛妓防治條例、防制對兒童少年為性交易條例、兒童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青少年交易防制條例、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版本: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 修正
民國 112 年 01 月 10 日 修正
民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修正
民國 106 年 11 月 07 日 修正
民國 104 年 01 月 23 日 全文修正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四章 罰則
第四十七條
違反第八條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