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教育部與內政部應聯合協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設置專門安置從事性交易之兒童或少年之中途學校。
中途學校應聘請社工、心理、特殊教育等專業人員提供特殊教育。
中途學校學生之學籍應分散設於普通學校,畢業證書應由該普通學校發給。
中途學校應聘請社工、心理、特殊教育等專業人員提供特殊教育。
中途學校學生之學籍應分散設於普通學校,畢業證書應由該普通學校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