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發現學生有未經請假、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三天以上者,或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及教育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立即指派社工人員調查及採取必要措施。
教育部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六個月內頒布前項中途輟學學生通報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