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之一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一個月生育給付。
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一個月生育給付。
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