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依其保險年資計算,每滿一年,按其月投保金額發給百分之一點三之月給付金額。
依前項規定計算所得數額如低於基本保障新臺幣四千元,且無下列各款情形者,得按月發給基本保障至死亡為止:
一、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
二、發生保險事故前一年期間,該期間之保險費有應繳納而未繳納情形。
三、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
依前項規定請領基本保障者,其依第一項計算所得數額與基本保障之差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被保險人具有勞工保險年資者,得於第一項之保險年資予以併計;其所需金額,由勞工保險保險人撥還。
依前項規定計算所得數額如低於基本保障新臺幣四千元,且無下列各款情形者,得按月發給基本保障至死亡為止:
一、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
二、發生保險事故前一年期間,該期間之保險費有應繳納而未繳納情形。
三、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
依前項規定請領基本保障者,其依第一項計算所得數額與基本保障之差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被保險人具有勞工保險年資者,得於第一項之保險年資予以併計;其所需金額,由勞工保險保險人撥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