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事故,分為老年、身心障礙及死亡三種。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時,分別給與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