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未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年滿二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二、本法施行前,除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或本法施行後十五年內,其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十五年,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三、本法施行時年滿十五歲,且已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但年滿六十五歲前,不再從事農業工作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第三款規定應參加本保險者,於符合加保資格前一日,其農民健康保險逕予退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