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條
本法施行時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參加本保險且年滿三十八歲未滿六十五歲之農民,於年滿六十五歲時,如為本法被保險人,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之一者,得依本法規定請領差額金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至死亡為止:
一、申領時參加本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年資併計達六個月以上,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二、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且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修正公布前已加入農民健康保險,參加本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年資併計達六個月以上。
本法施行時年滿三十八歲未滿六十五歲,且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修正公布前,已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於年滿六十五歲時,為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漁會甲類會員,且會員年資合計達六個月以上者,得準用前項規定請領差額金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至死亡為止。
前二項所需經費,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符合第一項或第二項資格條件,同一期間兼具領取社會福利津貼之資格條件者,僅得擇一申領。
一、申領時參加本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年資併計達六個月以上,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二、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且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修正公布前已加入農民健康保險,參加本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年資併計達六個月以上。
本法施行時年滿三十八歲未滿六十五歲,且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修正公布前,已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於年滿六十五歲時,為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漁會甲類會員,且會員年資合計達六個月以上者,得準用前項規定請領差額金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至死亡為止。
前二項所需經費,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符合第一項或第二項資格條件,同一期間兼具領取社會福利津貼之資格條件者,僅得擇一申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