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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單一條文
第六條
土地徵收條例
其他名稱
:土徵條例
土地徵收條例
版本:民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
民國 91 年 11 月 22 日 修正
民國 89 年 01 月 13 日 制定
土地徵收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六條
需用土地人取得經核准撥用或提供開發之公有土地,該公有土地上之私有土地改良物,得準用前條規定徵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