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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單一條文
第四十八條
土地徵收條例
其他名稱
:土徵條例
土地徵收條例
版本:民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
民國 91 年 11 月 22 日 修正
民國 89 年 01 月 13 日 制定
土地徵收條例
第四章 區段徵收
第四十八條
區段徵收之程序及補償,本章未規定者,準用第二章及第三章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