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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單一條文
第二十五條
土地徵收條例
其他名稱
:土徵條例
土地徵收條例
版本:民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
民國 91 年 11 月 22 日 修正
民國 89 年 01 月 13 日 制定
土地徵收條例
第二章 徵收程序
第二十五條
被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其徵收補償費得由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領取之;其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尚未領取徵收補償費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