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歷程查詢
關於我們
土地徵收條例
單一條文
第十七條
土地徵收條例
其他名稱
:土徵條例
土地徵收條例
版本:民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
民國 91 年 11 月 22 日 修正
民國 89 年 01 月 13 日 制定
土地徵收條例
第二章 徵收程序
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核准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後,應將原案通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