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實施土地徵收,促進土地利用,增進公共利益,保障私人財產,特制定本條例。
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