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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
單一條文
第三十九條之一
社會工作師法
其他名稱
:社會工作專業人員法
社會工作師法
版本:民國 112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
社會工作師法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九條之一
對於社會工作師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業務之執行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社會工作師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